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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原则

2025-01-01 来源:旭新科技网
第1种观点: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如下:1、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2、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3、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4、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维持国家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者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2种观点: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是指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一、仲裁解决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的常设的国际仲裁机构。它由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一份“仲裁员名单”构成。二、法院解决(一)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的国际法院是目前国际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的组成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①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由l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4人,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这些提名编就法官候选人名单,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投票时,常任理事国不得行使否决权。按照惯例,安理会各常任理事国均应有人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②专案法官。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①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A.联合国的会员国;B.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但依据《宪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法院书记官处交存一份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根据《宪章》和《规约》及其规则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以上三类国家在国际法院诉讼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第二,对事管辖,即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A.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B.协定管辖这是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C.任意强制管辖即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订立特别协议。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②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三)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二、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三、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四、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五、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第一款 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 第一款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民法平等原则的意义民法 平等原则 的意义是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过程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均等。法律地位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主要是指在 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二、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三、平等原则的含义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典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3种观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拘束力;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包括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法律法规】《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第一款 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 第一款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第2种观点: 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第一款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第3种观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拘束力;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包括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法律法规】《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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