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 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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