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九条,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提出的;
人民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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