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则发生纠纷后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的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即时结清的合同的,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最新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是:“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权。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Copyright © 2019- xue163.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