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规定在下达执行后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矫治,在三个月内见面二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交思想汇报二次,三个月后到解矫日止,见面一次,二个星期汇报一次,书面思想报告一次,其间每月至少参加社区劳动8小时。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交付执行时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另一种是在监内服刑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机关送交监狱收监。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机关。第二十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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